法院:旅行社不退脱团游客保证金不构成违约
摘要:国家旅游地理2月22日讯 出境游时游客擅自脱团,旅行社终止行程并将其送返回国,没收保证金,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近年来出境游热 度逐年攀升的形势,昨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经研究讨论,将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确定为
国家旅游地理2月22日讯 出境游时游客擅自脱团,旅行社终止行程并将其送返回国,没收保证金,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近年来出境游热 度逐年攀升的形势,昨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经研究讨论,将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确定为今年第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 院宣布,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旅行团终止其后续行程并送返回国,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今后,如有类似案例,全市法院都将参照此案进行判决。据 悉,此案成为示范性案例将对依法规范我市境外游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好的社会宣示、警示作用。
游客:
出境游两次脱团
旅行社提前送游客回国
2010 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 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因该次申请的是ADS团队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参团需交纳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2万元,其中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 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且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团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滞留不归或不按参团旅游计划返回 国内的,客人还需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同时还特别约定,合同一经签署,非因签证等原因不得取消参团, 中途退团或延期参团,则不予退还费用。
合同签订后,因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即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在当月17日由湖 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可是,次日上午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却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携带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 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
后来,北京旅行社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当月19日晚,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次日许某又称自己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请求在酒店休息。
此 后,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又失去联系。地接社随后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 的后果发生,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北京旅行社垫资购买了次日上午从澳到广州的机票,21日,地接社人员将许送机回 国,22日,许某从广州乘火车回到湖南。
旅行社:
反诉游客违约
不退游客保证金等
回国后,许某和旅行社之间协商退款无果,到高新法院起诉称,自己可以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
针对许某的起诉,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旅行社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该 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 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现实中 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同时,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法院裁定
旅行社不退保证金
不构成违约
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ADS签证明确规定出境目的是旅游,对游客擅自离团、脱团、滞留 不归等,不但我国及澳方两国相关法规都明令禁止,且对游客滞留不归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许某在合同签订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
许 某虽称自己脱团是为探望在澳读书的表妹,但她在申请签证时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告知自己在澳有亲属。法院认为,姑且不论许某对此是否构成了隐瞒,单看许某在 澳语言不通、环境不熟,于情于理要见其表妹,也应由其表妹前来与其见面更为恰当。许某的行为不能让人认为其脱团系疏忽过失为之,足以让人对其赴澳目的产生 合理怀疑。许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综合以上,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购买机票送许回国的行为 是适当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弃置”的含义为丢在一旁不管,该案许某违约在先,旅行社是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其送返回国,并未对其丢弃不管。
同时,法院考虑到民事责任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该案已认定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金额等,故对旅行社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高新法院判决,依法驳回许某、旅行社的起诉、反诉诉请。
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案
境外游脱团迟滞不归
国内国外都明确禁止
昨 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高新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他表示,该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与现在出境游热有很大关系,对擅自脱团的游客不退团费不退保证金,法律上采 取支持的行为,主要是案件相关的主要事实发生地是境外,较之境内旅游,对游客的义务尤其是在遵守境内外相关规定方面应从严把握,这主要是考虑到旅游者在境 外的相关行为尤其是违规行为不仅会对多个旅行社的实际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还会给我国公民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审判长称,首 先,出境旅游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为基准。若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应由双 方履行。且考虑到现实状况,合同内容应不限于书面,双方明确认可的往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内容也均应纳入其中,该案就是用数据电文签订的旅游合同。
其 次是旅游团单方终止脱团游客后续行程并送返其回国的措施应以充分合理理由为前提,即依法依约定组团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对游客出国旅行目的产 生怀疑,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上述举措才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该案中许某的行为令人对其旅游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无论我国 还是澳大利亚,都是明确禁止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此组团社、第三人、地接社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旅行社终止后续行程和返送的举措是适当的,许某应对自己的违约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游客:
出境游两次脱团
旅行社提前送游客回国
2010 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 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因该次申请的是ADS团队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参团需交纳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2万元,其中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 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且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团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滞留不归或不按参团旅游计划返回 国内的,客人还需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同时还特别约定,合同一经签署,非因签证等原因不得取消参团, 中途退团或延期参团,则不予退还费用。
合同签订后,因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即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在当月17日由湖 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可是,次日上午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却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携带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 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
后来,北京旅行社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当月19日晚,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次日许某又称自己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请求在酒店休息。
此 后,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又失去联系。地接社随后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 的后果发生,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北京旅行社垫资购买了次日上午从澳到广州的机票,21日,地接社人员将许送机回 国,22日,许某从广州乘火车回到湖南。
旅行社:
反诉游客违约
不退游客保证金等
回国后,许某和旅行社之间协商退款无果,到高新法院起诉称,自己可以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
针对许某的起诉,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旅行社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该 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 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现实中 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同时,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法院裁定
旅行社不退保证金
不构成违约
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ADS签证明确规定出境目的是旅游,对游客擅自离团、脱团、滞留 不归等,不但我国及澳方两国相关法规都明令禁止,且对游客滞留不归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许某在合同签订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
许 某虽称自己脱团是为探望在澳读书的表妹,但她在申请签证时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告知自己在澳有亲属。法院认为,姑且不论许某对此是否构成了隐瞒,单看许某在 澳语言不通、环境不熟,于情于理要见其表妹,也应由其表妹前来与其见面更为恰当。许某的行为不能让人认为其脱团系疏忽过失为之,足以让人对其赴澳目的产生 合理怀疑。许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综合以上,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购买机票送许回国的行为 是适当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弃置”的含义为丢在一旁不管,该案许某违约在先,旅行社是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其送返回国,并未对其丢弃不管。
同时,法院考虑到民事责任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该案已认定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金额等,故对旅行社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高新法院判决,依法驳回许某、旅行社的起诉、反诉诉请。
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案
境外游脱团迟滞不归
国内国外都明确禁止
昨 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高新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他表示,该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与现在出境游热有很大关系,对擅自脱团的游客不退团费不退保证金,法律上采 取支持的行为,主要是案件相关的主要事实发生地是境外,较之境内旅游,对游客的义务尤其是在遵守境内外相关规定方面应从严把握,这主要是考虑到旅游者在境 外的相关行为尤其是违规行为不仅会对多个旅行社的实际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还会给我国公民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审判长称,首 先,出境旅游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为基准。若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应由双 方履行。且考虑到现实状况,合同内容应不限于书面,双方明确认可的往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内容也均应纳入其中,该案就是用数据电文签订的旅游合同。
其 次是旅游团单方终止脱团游客后续行程并送返其回国的措施应以充分合理理由为前提,即依法依约定组团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对游客出国旅行目的产 生怀疑,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上述举措才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该案中许某的行为令人对其旅游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无论我国 还是澳大利亚,都是明确禁止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此组团社、第三人、地接社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旅行社终止后续行程和返送的举措是适当的,许某应对自己的违约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